许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助的范围和内容
发布时间:2023-08-07 17:28:32 已浏览:3569次
下列费用,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不予减免或补助:
一、在未经县新农合办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
二、未按就诊、转诊规定,自行择医、自购药品、输液等费用。
三、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高等病房、医学美容)等费用。
四、《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意外的药品费用。
五、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违章驾驶等所致伤害)、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怀孕、流产、堕胎及计划生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七、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鉴定、验伤及其它一切医学鉴定费用。
八、就医差旅费、专家会诊费、挂号费、救护费、陪床费、包床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书报费、空调(取暖)费、电视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误工费等。
九、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的费用。
十、装配假眼、假发、假肢、镶牙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的等保健辅助治疗等费用。
十一、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预测费、商业医疗保险、男女不孕不育治疗费用,试管婴儿人工受精费用避孕药品用具费用。
十二、因吸毒引起的费用和疾病及与性病有关的费用,戒烟、食疗门诊及住院费用。
十三、进行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
十四、CT、磁共振、彩超、多普勒、及其他一次检查费用超过100元的大型设备检查的费用。
十五、冒名或挂明住院,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着,自医院发出出院通知第二天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各种体检、各类预防保健服药,接种的费用。
十七、超过规定的补助期限,失效、作废、涂改、的医疗费用单据及参合证件遗失期间所发生的的医疗费用。
十八、其它费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及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十九、国家、省、市、县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费用。
二十、《许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中,上述未涵概的其他项目。
二十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县新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