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07 17:30:15 已浏览:2273次
一、严禁挤占、挪用、抽逃、截留、贪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基金。
二、严禁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
三、严禁擅自更改补偿标准,降低或提高补偿比例。
四、严禁违反新农合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报销基本药物目录。
五、严禁有意拖延兑付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
六、严禁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对违反以上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政府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期限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职业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执业资格证书;对经办人员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对有光管理人员予以降级、撤离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